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5號
原 告 吳賴麗雯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美玲
張順富
被 告 吳宜蓁
吳秀真
吳倩昀
吳倩玟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娘
被 告 吳源祐
吳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周銘皇律師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羅海燕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9 月21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一)編號1 至3 號分割方法欄內分母100,0000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0,000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 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裁定更正。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