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43號
MLDM,106,附民,43,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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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43號
原   告 張富美
      張民本
      張民堂
被   告 張德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54 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謝國龍部分另以
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賴映岑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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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