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鈁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戊字第927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鈁炎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其中附表編號1 犯罪日期欄應更正記 載為「105 年11月30日10時30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 時」。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亦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之 法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事訴訟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