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373號
MLDM,106,聲,1373,2017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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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詳恩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3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詳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詳恩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11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1374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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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