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3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德沛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復偵字第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德沛於民國105 年12月21日上午11時 25分許,因不滿告訴人朱峯島將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客車停放在苗栗縣後龍鎮外埔里合興宮外空地,而影響該宮 信眾燒金紙出入,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鹽酸水潑灑告訴人 前揭車輛之車頂、後蓋及左右側車身,造成該車之車頂、後 蓋及左右側車身腐蝕及烤漆脫落,而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嗣 經警循監視畫面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 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 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106 年11月9 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0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