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1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被 告 李春明
徐湯炎
蕭建全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776 、914 、4539、5840號)及於本院審理期日當庭追加起
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
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裁定
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星犯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六所示之刑及沒收;又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幫助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沒收併執行之。李春明犯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沒收。徐湯炎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沒收。
蕭建全犯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六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之沒收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胡星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 苗簡字第80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2 年1 月 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徐湯炎前於99、100 年間因傷害、施用毒品、竊盜、恐嚇取財等案件,分別經本 院以99年度苗簡字第846 號、99年度易字第1151號、99年度 易字第1382號、100 年度易字第87號、100 年度易字第170
號、100 年度易字第605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 月、8 月 、10月、9 月、9 月、9 月確定,經入監執行後,於103 年 1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3 年8 月29日保護管束期 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蕭建全前於 98年間因恐嚇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 35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99年度上訴字第213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0 年8 月1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胡星不知警惕,竟單 獨或共同與徐湯炎、蕭建全、李春明為下列行為: ㈠胡星、徐湯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 ,於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一所示方 式,竊取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賽鴿得手。
㈡胡星、蕭建全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 ,於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六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 二至四、六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六所示之 賽鴿得手後,旋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 犯意聯絡,由蕭建全撥打賽鴿腳環上之鴿主聯繫電話,分別 向各賽鴿鴿主恫嚇稱如欲取回鴿子,就需依指示給付款項等 語,致上開鴿主均心生畏懼,附表一編號二至四及六㈡、㈢ 、㈣所示鴿主分別依指示給付款項後,胡星、蕭建全遂將捕 獲之賽鴿放出,而附表一編號六㈠所示被害人蔡航尚未匯款 ,故未得逞。
㈢胡星、李春明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 ,於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一編號五所示方 式,竊取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五所示之賽鴿得手後,胡星、李 春明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傑」之成年男子旋另共同基於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由「小傑」聯繫 鴿主,向鴿主恫嚇稱如欲取回鴿子,就需依指示給付款項等 語,致該鴿主心生畏懼,依指示給付款項後,胡星、李春明 遂將捕獲之賽鴿放出。
㈣胡星分別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犯意,於104 年8 月24日,由 胡星在其苗栗縣○○市○○里○路00○0 號住處,將劉惠娥 (已於106 年3 月22日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114 號判 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申辦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渣打銀行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與密碼,出售予某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得款新臺幣 (下同)2 萬元而交予劉惠娥;另於同年9 月間某日,在上 址住處,復將劉惠娥申辦之臺灣銀行苗栗分行帳號00000000 000 號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與密碼, 再出售予某收購金融帳戶之人,得款1 萬5 千元,該收購金
融帳戶之人,其後將劉惠娥之上述金融帳戶提款卡、密碼交 付某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嗣某擄鴿勒贖集團成員取得上揭帳 戶資料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不詳地點架設鴿網, 攔截蘇泓瑋、陳姝潢、郭念綺、趙勝榮、賴慶忠所飼養之賽 鴿得手後,依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號碼,分別以電話恐嚇之方 式,向其等恫稱所飼養之賽鴿已遭捕獲,須匯款至指定帳戶 ,否則將殺害賽鴿等語,致其等因而心生畏懼,遂依指示, 蘇泓瑋於104 年9 月25日下午2 時6 分許匯款1 萬2,067 元 、陳姝潢於104 年9 月30日下午2 時32分許匯款1 萬5,008 元、郭念綺於104 年10月2 日下午1 時44分許匯款3 萬元, 至劉惠娥之臺灣銀行帳戶內,賴慶忠於104 年10月1 日上午 12時54分許匯款4,017 元、趙勝榮於104 年10月1 日下午2 時許匯款1 萬5,015 元至劉惠娥之渣打銀行帳戶內,嗣旋遭 該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提領殆盡,該擄鴿勒贖集團成員於收到 款項後,始將遭擄獲之賽鴿釋放。
二、證據:
㈠被告胡星、李春明、徐湯炎、蕭建全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 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房孟奎、鄧翰雲、黃永、蔡航、黃益壽、張火祥於警詢 中之證述。
㈢證人黃益壽之合作金庫銀行神岡分行帳戶資料、本院105 年 聲搜字第32號搜索票、苗栗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苗栗縣 警察局刑警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 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勘查照片、採證照片、現場照片、扣 案物品照片、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及附表二所示扣案物。 ㈣同案被告劉惠娥於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陳姝潢、蘇泓瑋、郭 念綺、賴慶忠、趙勝榮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劉惠娥之臺灣銀行 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資料、渣打銀行帳戶交易明細。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 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 程序而為判決,核無不合,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 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
㈠起訴書之更正:
⒈關於起訴書事實應更正、增列為上開犯罪事實部分,業經檢 察官當庭於審理中更正補充在卷。
⒉起訴書認被告胡星、蕭建全如附表一編號六㈠(即起訴書附 表編號8 )所示被害人蔡航及附表一編號六㈣(即起訴書附
表編號9 )所示被害人張火祥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惟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胡星、蕭建 全就附表一編號六㈠所示被害人蔡航部分所犯為刑法第346 條第3 項、第1 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六㈣所 示被害人張火祥部分所犯為刑法第346 條第2 項之恐嚇得利 罪,本院自應依更正後之罪名審理,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㈡被告胡星各以一次提供1 個劉惠娥之臺灣銀行帳戶、1 個劉 惠娥之渣打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之幫助行為,幫 助擄鴿勒贖集團對他人恐嚇取財,致被害人蘇泓瑋、陳姝潢 、郭念綺因而匯款入劉惠娥之臺灣銀行帳戶,及致被害人趙 勝榮、賴慶忠因而匯款入劉惠娥之渣打銀行帳戶,均為想像 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為被告胡星所有供其與被告李春明 、徐湯炎、蕭建全共同為本案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告胡星、李春明、徐湯炎、蕭 建全各次所為相關犯罪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六為被 告胡星所有供聯繫本案竊盜、恐嚇取財犯行所用之物,扣案 如附表二編號七為被告蕭建全所有供聯繫本案竊盜、恐嚇取 財犯行所用之物,各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於被 告胡星、蕭建全各次所為相關犯罪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之2 第1 項、 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刑 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 項、第2 項、第 3 項、第25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9條、第 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映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佳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取財得利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 │行為人 │時間 │犯罪情形 │ 罪名及刑 │主文 │
│ │ │ │ │ 之加重、 │ │
│ │ │ │ │ 減輕事由 │ │
│ │ │ │ │ 之適用法 │ │
│ │ │ │ │ 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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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胡星 │104 年│胡星、徐湯炎共同基於意圖│刑法第320 │胡星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
│(即起│徐湯炎 │9 月10│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條第1 項、│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訴書附│ │日 │聯絡,於左列時間,在苗栗│第47條 │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之物沒│
│表編號│ │ │縣頭屋鄉頭屋村,以彈弓、│ │收。 │
│1 ) │ │ │彈珠、鳥網、纜繩等工具,│ │徐湯炎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 │ │ │竊取賽鴿2 隻得手。 │ │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 │ │ │壹日。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物│
│ │ │ │ │ │沒收。 │
├───┼────┼───┼────────────┼─────┼────────┬─────────┤
│二 │胡星 │104 年│胡星、蕭建全共同基於意圖│刑法第320 │胡星共同犯竊盜罪│胡星共同犯恐嚇取財│
│(即起│蕭建全 │9 月16│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條第1 項、│,累犯,處有期徒│罪,累犯,處有期徒│
│訴書附│ │日 │聯絡,於左列時間,在苗栗│第346 條第│刑參月,如易科罰│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表編號│ │ │縣山區,以彈弓、彈珠、鳥│1 項、第47│金,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2 ) │ │ │網、纜繩等工具,竊取賽鴿│條、第59條│元折算壹日。扣案│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6 隻得手後,旋另共同基於│ │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編號六所示之物沒│
│ │ │ │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 │六所示之物沒收。│收。 │
│ │ │ │取財犯意聯絡,由蕭建全撥│ │蕭建全共同犯竊盜│蕭建全共同犯恐嚇取│
│ │ │ │打上開賽鴿腳環上之鴿主聯│ │罪,累犯,處有期│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繫電話,向上開賽鴿之鴿主│ │徒刑參月,如易科│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恫嚇稱如欲取回鴿子,就需│ │罰金,以新臺幣壹│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依指示給付款項等語,致上│ │仟元折算壹日。扣│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開鴿主心生畏懼,依指示給│ │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表二編號七所示之物│
│ │ │ │付款項後,胡星、蕭建全乃│ │至五、七所示之物│沒收。 │
│ │ │ │將捕獲之賽鴿放出。 │ │沒收。 │ │
├───┼────┼───┼────────────┼─────┼────────┼─────────┤
│三 │胡星 │104 年│胡星、蕭建全共同基於意圖│刑法第320 │胡星共同犯竊盜罪│胡星共同犯恐嚇取財│
│(即起│蕭建全 │9 月17│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條第1 項、│,累犯,處有期徒│罪,累犯,處有期徒│
│訴書附│ │日 │聯絡,於左列時間,在苗栗│第346 條第│刑參月,如易科罰│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表編號│ │ │縣苗栗市麻園坑山區,以彈│1 項、第47│金,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4) │ │ │弓、彈珠、鳥網、纜繩等工│條、第59條│元折算壹日。扣案│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具,竊取房孟奎所有賽鴿1 │ │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編號六所示之物沒│
│ │ │ │隻得手後,旋另共同基於意│ │六所示之物沒收。│收。 │
│ │ │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 │蕭建全共同犯竊盜│蕭建全共同犯恐嚇取│
│ │ │ │財犯意聯絡,由蕭建全於同│ │罪,累犯,處有期│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日10時許,撥打上開賽鴿腳│ │徒刑參月,如易科│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環上之鴿主即房孟奎聯繫電│ │罰金,以新臺幣壹│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話,向房孟奎恫嚇稱如欲取│ │仟元折算壹日。扣│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回鴿子,就需依指示給付款│ │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表二編號七所示之物│
│ │ │ │項等語,致房孟奎心生畏懼│ │至五、七所示之物│沒收。 │
│ │ │ │,於同日12時30分許,至臺│ │沒收。 │ │
│ │ │ │中市大雅交流道旁空地,依│ │ │ │
│ │ │ │指示以將現金5,000 元綁於│ │ │ │
│ │ │ │該處之特定鴿子腳上後放飛│ │ │ │
│ │ │ │之方式給付款項,胡星、蕭│ │ │ │
│ │ │ │建全遂將捕獲之賽鴿放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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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胡星 │104 年│胡星、蕭建全共同基於意圖│刑法第320 │胡星共同犯竊盜罪│胡星共同犯恐嚇取財│
│(即起│蕭建全 │9 月19│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條第1 項、│,累犯,處有期徒│罪,累犯,處有期徒│
│訴書附│ │日 │聯絡,於左列時間,在苗栗│第346 條第│刑參月,如易科罰│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表編號│ │ │縣山區,以彈弓、彈珠、鳥│1 項、第47│金,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5 ) │ │ │網、纜繩等工具,竊取鄧浪│條、第59條│元折算壹日。扣案│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潮所有賽鴿1 隻得手後,旋│ │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編號六所示之物沒│
│ │ │ │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六所示之物沒收。│收。 │
│ │ │ │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 │蕭建全共同犯竊盜│蕭建全共同犯恐嚇取│
│ │ │ │由蕭建全於同日11時許,撥│ │罪,累犯,處有期│財罪,累犯,處有期│
│ │ │ │打上開賽鴿腳環上之鴿主即│ │徒刑參月,如易科│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鄧浪潮聯繫電話,向鄧浪潮│ │罰金,以新臺幣壹│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恫嚇稱如欲取回鴿子,就需│ │仟元折算壹日。扣│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依指示給付款項等語,致鄧│ │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表二編號七所示之物│
│ │ │ │浪潮心生畏懼,委由鄧浪潮│ │至五、七所示之物│沒收。 │
│ │ │ │之子鄧翰雲於同日13時許,│ │沒收。 │ │
│ │ │ │至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1 段│ │ │ │
│ │ │ │2490號全家便利商店前,依│ │ │ │
│ │ │ │指示以將現金3,000 元綁於│ │ │ │
│ │ │ │特定鴿子腳上後放飛之方式│ │ │ │
│ │ │ │給付款項,胡星、蕭建全遂│ │ │ │
│ │ │ │將捕獲之賽鴿1 隻放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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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胡星 │104 年│胡星、李春明、「小傑」共│刑法第320 │胡星共同犯竊盜罪│胡星共同犯恐嚇取財│
│(即起│李春明 │10月1 │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條第1 項、│,累犯,處有期徒│罪,累犯,處有期徒│
│訴書附│「小傑」│日 │之竊盜犯意聯絡,於左列時│第346 條第│刑參月,如易科罰│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表編號│ │ │間,在苗栗縣山區,以彈弓│1 項、第47│金,以新臺幣壹仟│,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7 ) │ │ │、彈珠、鳥網、纜繩等工具│條、第59條│元折算壹日。扣案│算壹日。扣案如附表│
│ │ │ │,竊取賽鴿5 隻得手後,旋│ │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二編號六所示之物沒│
│ │ │ │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 │六所示之物沒收。│收。 │
│ │ │ │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 │李春明共同犯竊盜│李春明共同犯恐嚇取│
│ │ │ │由「小傑」撥打上開賽鴿腳│ │罪,處有期徒刑貳│財罪,處有期徒刑參│
│ │ │ │環上之鴿主聯繫電話,向上│ │月,如易科罰金,│月,如易科罰金,以│
│ │ │ │開賽鴿之鴿主恫嚇稱如欲取│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 │回鴿子,就需依指示給付款│ │算壹日。扣案如附│日。 │
│ │ │ │項等語,致其中上開鴿主心│ │表二編號一至五所│ │
│ │ │ │生畏懼,依指示給付款項後│ │示之物沒收。 │ │
│ │ │ │,胡星、李春明、「小傑」│ │ │ │
│ │ │ │乃將捕獲之賽鴿上開2 隻放│ │ │ │
│ │ │ │出,其餘3 隻賽鴿則將之殺│ │ │ │
│ │ │ │害。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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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胡星 │104 年│胡星、蕭建全共同基於意圖│刑法第320 │胡星共同犯竊盜罪│胡星共同犯恐嚇取財│
│(即起│蕭建全 │10月6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條第1 項、│,累犯,處有期徒│未遂罪,累犯,處有│
│訴書附│ │日 │聯絡,於左列時間,在苗栗│第346 條、│刑參月,如易科罰│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表編號│ │ │縣山區,以彈弓、彈珠、鳥│第47條、第│金,以新臺幣壹仟│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8 、9 │ │ │網、纜繩等工具,竊取蔡航│25條、第59│元折算壹日。扣案│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黃永、黃益壽、張火祥等│條 │如附表二編號一至│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
│ │ │ │人所有之賽鴿數隻得手後,│ │六所示之物沒收。│物沒收;又共同犯恐│
│ │ │ │旋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蕭建全共同犯竊盜│嚇取財罪,共貳罪,│
│ │ │ │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 │罪,累犯,處有期│均累犯,各處有期徒│
│ │ │ │,分別為下列行為: │ │徒刑參月,如易科│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㈠由蕭建全於同日12時許,│ │罰金,以新臺幣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撥打上開賽鴿腳環上之鴿│ │仟元折算壹日。扣│折算壹日,扣案如附│
│ │ │ │ 主蔡航聯繫電話,向蔡航│ │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表二編號六所示之物│
│ │ │ │ 恫嚇稱如欲取回鴿子,就│ │至五、七所示之物│沒收;又共同犯恐嚇│
│ │ │ │ 需依指示給付款項等語,│ │沒收。 │得利罪,累犯,處有│
│ │ │ │ 致蔡航心生畏懼,惟拒絕│ │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 │ 付款,故未得逞。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 │ │ │㈡由蕭建全於同日13時許,│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撥打上開賽鴿腳環上之鴿│ │ │附表二編號六所示之│
│ │ │ │ 主黃永聯繫電話,向黃永│ │ │物沒收。 │
│ │ │ │ 恫嚇稱如欲取回鴿子,就│ │ │蕭建全共同犯恐嚇取│
│ │ │ │ 需依指示給付款項等語,│ │ │財未遂罪,累犯,處│
│ │ │ │ 致黃永心生畏懼,於同日│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至臺中市西屯區環中路1 │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段2490號全家便利商店對│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面小路草叢,依指示以將│ │ │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
│ │ │ │ 現金3,000 元綁於特定鴿│ │ │之物沒收;又共同犯│
│ │ │ │ 子腳上後放飛之方式給付│ │ │恐嚇取財罪,共貳罪│
│ │ │ │ 款項,胡星、蕭建全遂將│ │ │,均累犯,各處有期│
│ │ │ │ 捕獲之賽鴿1 隻放出。 │ │ │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 │ │ │㈢由蕭建全於同日12時許,│ │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 撥打上開賽鴿腳環上之鴿│ │ │元折算壹日,扣案如│
│ │ │ │ 主黃益壽聯繫電話,向黃│ │ │附表二編號七所示之│
│ │ │ │ 益壽嚇稱如欲取回鴿子,│ │ │物沒收;又共同犯恐│
│ │ │ │ 就需依指示給付款項等語│ │ │嚇得利罪,累犯,處│
│ │ │ │ ,致黃益壽心生畏懼,於│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 │ 翌(7 )日依指示將3090│ │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 │ │ │ 元匯入至00000000000000│ │ │仟元折算壹日,扣案│
│ │ │ │ 576 號帳戶內,胡星、蕭│ │ │如附表二編號七所示│
│ │ │ │ 建全遂將捕獲之賽鴿放出│ │ │之物沒收。 │
│ │ │ │ 。 │ │ │ │
│ │ │ │㈣由蕭建全於同日12時許,│ │ │ │
│ │ │ │ 撥打上開賽鴿腳環上之鴿│ │ │ │
│ │ │ │ 主張火祥聯繫電話,向張│ │ │ │
│ │ │ │ 火祥嚇稱如欲取回鴿子,│ │ │ │
│ │ │ │ 就需依指示給付款項等語│ │ │ │
│ │ │ │ ,致張火祥心生畏懼,於│ │ │ │
│ │ │ │ 同日13時許,依指示至超│ │ │ │
│ │ │ │ 商購買價值8,000 元之遠│ │ │ │
│ │ │ │ 傳儲值卡後,向對方告知│ │ │ │
│ │ │ │ 上開儲值卡序號之方式給│ │ │ │
│ │ │ │ 付利益,胡星、蕭建全遂│ │ │ │
│ │ │ │ 將捕獲之賽鴿放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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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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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名稱 │數量 │備註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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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強力彈弓 │1支 │被告胡星所有│
│ │ │ │供本案竊盜犯│
│ │ │ │行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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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彈珠 │2 顆(起訴書誤載│同上 │
│ │ │為22顆,經檢察官│ │
│ │ │當庭更正) │ │
├──┼──────┼────────┼──────┤
│三 │對講機 │2 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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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鳥網 │1 張 │同上 │
├──┼──────┼────────┼──────┤
│五 │纜繩 │2 條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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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SAMSUNG 廠牌│1支 │被告胡星所有│
│ │手機(插有門│ │供本案竊盜、│
│ │號0000000000│ │恐嚇取財犯行│
│ │號SIM 卡1 張│ │所用之物 │
│ │) │ │ │
├──┼──────┼────────┼──────┤
│七 │HYUNDAI 廠牌│1支 │被告蕭建全所│
│ │手機(插有門│ │有供本案竊盜│
│ │號0000000000│ │、恐嚇取財犯│
│ │81號SIM 卡1 │ │行所用之物 │
│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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