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6年度,51號
MLDM,106,單聲沒,51,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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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 年度聲沒字第70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鐮刀壹把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 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 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及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 項 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鍾金華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6 年度偵字第2858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858號卷,下稱偵卷,第62頁)。又 該案扣得鐮刀1 把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陳明 在卷(見偵卷第8 頁反面),並有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 單及照片等件在卷可憑(見偵卷第32頁、第34頁、第48頁) ,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得 單獨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38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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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