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禁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凱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
第10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 年度聲沒字第6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共零點肆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凱煜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6 年10月6 日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0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包(含袋重共0.42公克),經檢驗呈甲基安 非他命反應,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 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 為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 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三、經查,被告林凱煜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於10 6 年6 月19日查獲其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毒偵字第104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又扣案之物品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 局初步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反應,含袋重共0.42公 克等節,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 品初步鑑驗報告單、初步鑑驗相片1 張附卷可稽(見毒偵卷 第18、33頁),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管制之違禁物無誤,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甲基安非 他命之包裝袋1 只所沾附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與包裝 袋本身完全析離,故包裝袋應視同甲基安非他命,併依前揭 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 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之。是聲請意旨聲請就上開扣 案物品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