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43號
原 告 陳博陞
被 告 林宗德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案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事件,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本
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5年4至5月間因偷竊收贓在自家被原告尋獲贓 物其三之一,當下被告也坦承有經賣三件贓物,其共犯謝明 安、蕭國龍等其他一干人等均以竊盜伏法並坦承與被告犯罪 事實,因被告當下心生歹念想以暴力訛詐原告,直至後續一 年內日夜不斷言語恐嚇威脅勒索,如不給予被告新臺幣(下 同)二千萬元,他將找黑道將原告斷其手腳、放火燒屋、砸 搶珠寶店並抓其妻等其不堪污穢殘殺之暴力言語,並被告不 斷假冒黑道名人、黑幫份子、縣長、局長、督察、警察、檢 察官、法官及其他官員,白天及半夜不斷恐嚇威脅勒索騷擾 原告夫妻,夜夜直至天亮無法入眠身心極度痛苦,其部分證 據有手機通訊軟體LINE文字對話及對原告妻恐嚇騷擾電話錄 音可證。恐嚇部分業經告訴,經檢察官查證提起公訴,並經 貴院判處罪刑確定在案(106年度易字第167號)。(二)原告夫妻因不堪其擾身心極度恐懼害怕,萬一真如被告所言 原告妻遭被告姦殺、家裡被燒、原告被斷手腳、珠寶店財物 遭洗劫砸店,故在去年當月就停止珠寶店營業至今,並家裡 聘請中興保全全年無休保護住戶安全,在被告尚未伏法前不 敢營業,也只能夫妻倆耗在家裡閉門不開,就在今年4月即 將滿一年萬念俱灰下,將營業執照撤銷,心想就算被告伏法 也擔心萬一被告其他同夥或爾後回歸社會再度報復殺害原告 夫妻,導致原告夫妻心生極度畏懼,身心均痛苦萬分噩夢不 斷寢食難安夜不入眠。請求賠償原告這一年來珠寶店的營業 停業損失和中興保全費共約至少五百萬元以上,及原告遭被 告團體一干人所偷竊之贓物三件其兩件贓物被告已變賣六十 萬元,另精神傷害慰撫金及因珠寶店歇業造成爾後無法營業 的損失無法估計至少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合計損失二千萬元
以上。
(三)刑事判決判的很輕,因為被告連續一年多騷擾、恐嚇我,不 讓我開店,還說要強暴我老婆,所以我店就關了,他惡劣的 是,他還假冒官員、縣長、法官、檢察官、黑道,他還恐嚇 我要給他兩千萬元,如果不答應就要怎麼樣,他騷擾我老婆 的電話,我老婆都有錄音,期間長達半年,但他說他有神經 病的證明,好像他有權利可以威脅別人,好像他碰到被他命 中的就可以拿到錢。我是做珠寶業,學歷是技術學院,現在 珠寶店已經關了,現在在家無業,因為我們不敢了,他會到 我店門口去巡邏,如果我老婆要去買個菜我也要陪他去。被 告說謊要有證據,你說你換手機我不知道,我也沒有LINE被 告,刑事卷宗資料都有,你說我跟你要錢要有證據。被告說 他老婆的事情,都是他們家幾年前的事情,跟我沒有關係。 林春生的什麼事情我不了解,我只是單純的生意人。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二千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二、被告則以:我有證據,我一直換手機,原告一直要求我的錢 ,人家欠我錢,我去要錢就被打,原告在手機裡的名字是路 西法,他不敢用真名。刑事案件我有上訴,有沒有受理我還 不知道。我無業,因為原告的事情,我的老婆、兒女都沒有 管我。因為原告說什麼他的店,就是因為大陸客,我一直換 手機,他還是LINE我、激我,就是引誘我犯罪,他在家裡的 時候,就說什麼以前的議員林春生,他爸爸還有一直講,他 還有一個案件贓物罪,他在還沒有宣判以前,就說在我家等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被告於105年6月6日23時許,基於恐嚇之犯意,以LINE之暱 稱林阿德傳送「段手段腳」、「要用錢來買你的滴血災摘揮 安心你知沒」、「災(火的圖示)等你喔」等以加害生命、身 體訊息予原告,致原告心生畏懼等情,有被告涉犯恐嚇罪之 刑事案卷(106年度易字第167號)所附兩造筆錄、LINE對話內 容翻拍照片4張可憑,被告亦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 判處拘役十五日,得易科罰金,有刑事判決足參(卷5至7頁) ,是上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依警詢卷(34至36頁)兩造間 LINE對話紀錄如下:(路西法為原告,甲○○阿承為被告, 以下內容為兩造對話原文照錄)。
(6月2日週四)
原告:沒事你躲,你沒還失竊物沒關係,我已經告訴黃枝成 了,不用我找你自然會有人找你,在拿你沒辦法我就
依你說的再去找布袋和竹聯,看看他們怎麼處理,黑 白全通緝你好了,我已經懶得再理會你,想解決自己 來找我談,不然你自己看著辦。
被告:我在早那些小孩叫他們吐出來。
(6月5日週日)
原告:你還搞不清楚,黃枝成沒抓到你不代表我抓不到你, 你每天去哪裡都有人回報我,我只是還不想抓你讓警 察先處理,我通緝你比誰還快。
白癡嗎?我誰都不怕,直接告訴你我花蓮後站不是玉 里,要叫誰來都可以,有種現在叫不要只是嘴炮,像 你這種垃圾笑死。
不用再跟我鬼扯一堆,你這賊還以為嗆聲就能改變事 實,你還搞不清楚你是什麼狀況。
被告:就差在啊安有我家裡的要識。
(6月6日)
被告:我的第第在拿是檢察官。
要晚你孩早呢
你髒要裝屁你灰灰姑娘
你在花蓮你是老大西望你的故澳
澳子
落期
要段死哦是講得喔我有路飲喔
段手段腳是教的喔
你要叫吉長
沒有直會叫障
要用錢來買你的滴血災揮安心你知沒
原告:借錢你還真白癡我是什麼人我需要借錢缺錢,你鬼叫 幾句我需要叫局長嗎!就你這白癡!你整天局長局長 ,你沒問他我誰他不認識我嗎?我看你除了吹,全世 界每個人你都吹了,白癡到有剩!你等著吧!
字打清楚中文都不會誰看得懂,你小學沒畢業嗎? 白癡加文盲
被告:災(火的圖示)等你喔
我嫌在就叫嫌長打給你我怕你不給接喔
原告:快打,沒打是孬種。
(二)原告主張被告尚有其他侵權行為,如一年內持續言語恐嚇威 脅、勒索二千萬元、假冒黑幫、縣長、局長、督察、警察、 檢察官、法官及其他官員、變賣贓物等,為被告所否認,且 原告並未舉證證明,本院即難信為真實。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恐嚇原告致原告心 生恐懼,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自由權,依據前述說明,應 對原告負賠償之責。至於原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範圍,本院 審酌如下:
1.原告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三萬元: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 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 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 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 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因被告之侵權行為而心生畏懼 ,其精神上應受有相當之痛苦。爰審酌原告自承原做珠寶業 ,學歷為技術學院,現在無業,名下有房屋土地各一筆、汽 車兩輛;被告為高中肄業,現無業,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為 中度精神障礙),名下無財產(參卷5頁反面刑事判決理由(二 )(三)、卷8至10頁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卷15 頁筆錄)等兩造之身分、地位、收入、被告之侵害情節、原 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的程度(參前述兩造LINE對話紀錄)等一切 情狀,認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以三萬元為適當。 2.原告另請求珠寶店停業損失、中興保全費共約至少五百萬元 以上、被告團體偷竊贓物其中兩件變賣六十萬元、精神傷害 慰撫金及珠寶店歇業無法營業損失至少一千五百萬元云云, 除前述已准許之三萬元外,其餘請求原告並未舉證實說,難 認有理。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三萬元,及 自106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 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之給付未逾五十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 原告敗訴部分,其請求假執行已無依據,亦應予駁回。本件 係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民事庭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2項規定免納裁判費,故無庸為訴訟費用分擔之諭知,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