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7號
HLDV,106,補,357,2017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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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交通部
法定代理人 賀陳旦
被   告 林富英
被   告 詹于萱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7,8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倪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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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