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花蓮太魯閣祥德寺
法定代理人 林慧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花蓮太魯閣祥德寺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花蓮太魯閣祥德寺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花蓮太魯閣祥德寺, 經第10屆董事會臨時會議完成捐助章程內容變更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請求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章程對 照表、董事會會議記錄、簽到簿等影本各1份為證。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件所示財團法人花蓮太魯閣祥德寺 捐助章程之修正條文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