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方彥翔
代 理 人 許正次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債 權 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內容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衛生福利部所公佈民國 (下同)106年度之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支出為新臺幣 (下同)11,448元(其中包含食、衣、住、行之支出)。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6年度消債更字第7號 裁定於106年5月4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 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人每月有收入約31,509元等 情,有第三人花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在職證 明書及106年5月至106年7月之薪資袋等附卷可參。又據 債務人自陳:「我從106年4月起任職於花蓮汽車客運股 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的工作,薪資為每月31,509元(含 津貼、獎金、加班費),每月薪資均匯入我華南銀行之 戶頭,另外年終獎金的部分,因到職未滿一年,所以不 清楚是否發放。除此之外,已無他收入。」有本院106 年9月18日調查筆錄附卷可參,故除該筆收入之外,債 務人已無其他的收入。
(二)債務人於106年10月17日提出調整後之更生方案,其內 容略為:共分6年72期清償,第1期於當月15日提出10,1 16元;第2-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10,071元,由各債權 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清償總額725,086元,清償成 數百分之百,依附表一所示之清償方式清償。
(三)依衛生福利部所公佈106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標準為11,448元,雖該標準非判斷必要生活費之唯一依 據,惟本件債務人列計個人生活費11,000元【包含膳食 費7,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費2,000元、電話費1 ,000元】,此部分之列計乃債務人衡酌其收入後所列計 ,本院審酌該金額已低於衛生福利部所定每人每月之最 低生活支出金額,宜認債務人所列之生活費用應屬妥當 。又有關每月列計勞健保費共計737元【包含勞保441元 、健保296元】,該部分業經債務人提出106年5至7月之 薪資單附卷可參,且屬法定應繳納之費用,故該部分支 出之列計亦屬合理。又有關每月列計房租支出6,000元 部分,債務人陳稱:「目前租屋處地址為:花蓮市○○ 街000巷00號3樓之1,租金每個月6,000元(尚須繳納管 理費600元),自己一個人住。」有本院106年9月18日調 查筆錄、建物謄本(門牌號碼:花蓮市○○街000巷00 號3樓之1)、出租人蓋林依文出具之切結書等附於本案 卷及本院106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號、106年度消債更字 第7號卷內可參。本院認債務人名下無自用住宅可供居 住,自有租屋之必要性,且該租屋之租金並未逾花蓮地 區一般租屋行情,本院認該筆支出應屬合理。綜上所述 ,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以每月平均收入,扣除每月 必要支出後之餘額,雖非全數用於清償,惟其更生方案 於法定期限(即六年)內,使清償成數達百分之百,本 院認已符合盡力清償之要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應屬 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 屬公允、適當、可行,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亦無浮報、浪費之 情事,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 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 ,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 定如附表二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附表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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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總金額: │
│ 共分72期,第1期於當月15日提出新臺幣10,116元;第2-72期每期當月15日提出新臺 │
│ 幣10,071元,由各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配清償,其明細如下述之分配表。 │
│2.清償期間及方法: │
│ 分6年共72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每月為一期,於每月15日(遇 │
│ 假日則順延至下個工作日),依下列方式清償予債權人: │
│ 債務人應將每期應繳之總金額以臨櫃繳款或匯款方式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中國信│
│ 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之匯款帳號,匯款手續費債務人負擔。 │
│3.無擔保債務總金額:新臺幣725,086元 │
│4.無擔保債務滿期清償總金額:新臺幣725,086元 │
│5.無擔保債務清償比例:100% │
│6.備註:更生方案倘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期仍│
│ 視為全部到期。 │
├──────────────────────────────────────┤
│二、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 債權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 │(單位:新臺幣元)│ 比例 │ (單位:新臺幣元) │
│ │ │ │(百分│ │
│ │ │ │ 比) │ │
├──┼─────────┼─────────┼───┼───────────┤
│ 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493,045元 │ 68% │①第1期:6,879元 │
│ │份有限公司 │ │ │②第2-72期:6,848元 │
├──┼─────────┼─────────┼───┼───────────┤
│ 2 │澳盛(台灣)商業銀│ 232,041元 │ 32% │①第1期:3,237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②第2-72期:3,222元 │
├──┴─────────┼─────────┼───┼───────────┤
│ 合 計 │ 725,086元 │100% │①第1期:10,116元 │
│ │ │ │②第2-72期:10,070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 │
├──────────────────────────────────────┤
│01、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及非生活所必須之電子產品(例如電玩遊樂主機)。 │
├──────────────────────────────────────┤
│02、不得購置不動產、高價動產及非生活所必須之動產。 │
├──────────────────────────────────────┤
│03、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 │
├──────────────────────────────────────┤
│04、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 等其他│
│ 娛樂場所。 │
├──────────────────────────────────────┤
│0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 │
├──────────────────────────────────────┤
│06、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新臺幣1,000元。 │
├──────────────────────────────────────┤
│07、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08、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新臺幣3,00│
│ 0元。 │
├──────────────────────────────────────┤
│09、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10、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且不得有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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