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執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仲康
代 理 人 黃紹明
相 對 人 黃鈴翔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6年9月8日花蓮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於民國106年9月30日下午2時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0,000元,民國106年10月10日下午2時給付新臺幣11,000元,給付方式由勞方於上開時間至資方店裡拿現金」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之爭議,前經花蓮縣政府於民國 106年9月8日進行調解,而成立調解,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花蓮縣政府爭議調解紀錄為證,足認 相對人已於調解成立時同意給付聲請人系爭款項而不履行其 義務。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經核與 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誠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