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花原交簡字,106年度,797號
HLDM,106,花原交簡,797,2017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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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花原交簡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麗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
度速偵字第1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麗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案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關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胡麗鄉於民國106年11月5日上午10時許起至同日上午11時許 止,在其位於花蓮縣○○鄉○○村00鄰○○○街000 巷00號 住處內飲用米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仍無照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迄於同日下午1時47分 許,行經同鄉永安村永安二街7 號前時,因行車不穩,為警 攔查,發現其身上酒味濃厚,經警提供礦泉水給其漱口後, 於同日下午1 時59分許,當場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 測得數值為每公升1.00毫克,而悉上情。案經花蓮縣警察局 吉安分局報請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胡麗鄉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自白;
(二)員警偵查報告書、實施酒測黏貼表、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 局酒後駕車執法,民眾權益告知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 合格證書、花蓮縣○○○○○○○道路○○○○○○○○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份。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爰審酌「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之觀念,為近年來學 校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頻繁介紹傳達各界,可 徵被告對於酒後不能騎車及酒醉騎車之危險性,應有相當 之認識,其於本案,酒後未待體內酒精成分消退,猶心存 僥倖無照騎車上路,已嚴重危害行車安全,幸未肇生事故 ,然所為實無可取,應予譴責非難;兼衡其前無判罪處刑 紀錄之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騎乘普通重型機車車種、經警所測得其呼氣所含酒精濃 度高達每公升1.00毫克、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小學畢業 之教育及智識程度、貧寒且為家管、家境係低收入戶及其 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警卷第10、11頁)之經濟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二)被告於本案經警所測得之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固高達每公升 1.00毫克,然其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前開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已如前述,可徵 其係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其犯後坦承犯行,堪認已有 悔悟,本院復考量其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車種,另衡酌 其前述經濟生活狀況,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 ,當能知所警惕,促其自我約制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 第1 款規定,併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以啟自新 ;又本院為使被告回饋社會,以贖前愆,於參酌其前述教 育及智識程度、經濟生活狀況等情,併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義務勞務,並應依同 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於其緩刑期間付保護管 束,俾能由觀護人予以適當督促,除用以反應被告酒後駕 車侵犯其他用路人生命、身體、財產法益之危險性及社會 之期待,並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及避免短期自由刑 執行所肇致之弊端,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倘被告違反 上開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 ,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 款 規定,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 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第5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顏維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馨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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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