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6年度,983號
HLDM,106,聲,983,2017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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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楠凱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楠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楠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4月28日及105年11月17日各判處有期 徒刑1年4月及11月,合計刑期2年3月,在監獄執行中,於10 6 年11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 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 合計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105年4月14日入監執行;茲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11月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6月30日,行刑 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 7年5月25日,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 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佐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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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