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木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
中交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葉木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木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 月、10月 ,合計刑期1 年4 月確定,在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 國106 年1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 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 宣告之。但刑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93條第2 項、第96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 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則著有規定。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104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4 年8 月27日以104 年度壢簡 字第48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 年6 月28日以105 年度訴字第 145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 刑人於105 年3 月24日入監執行另案公共危險殘刑之有期徒 刑10月後,接續執行前揭有期徒刑6 月、10月,目前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 年5 月22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同年5 月10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 106 年1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000001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為憑,因認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核無不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陸怡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