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2號
TTDV,106,除,12,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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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曾月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經營瓦斯管線及爐具維修,而 執有如附表所示證券,惟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 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6年2月17日刊登新聞紙在 案,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 此請求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復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 月內,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上開報紙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宗審核無訛, 足堪認定。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於法有據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 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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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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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票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人│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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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張月虹 │第一銀行臺東分行 │105年12月15日 │153,000元 │HA8***575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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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孫光輝 │華南銀行臺東分行 │105年12月13日 │13,210元 │19***36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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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陳嘉男 │元大銀行東信分行 │105年12月15日 │14,532元 │AG***9722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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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曾沈連科 │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105年12月31日 │28,591元 │JA***4052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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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曾沈連科 │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106年1月31日 │32,744元 │JA***4043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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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