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7號
TTDV,106,訴,87,2017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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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郭啟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碧容即廖偵吟即崧億工程行
      吳家億 
      廖翊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20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 款規定以上訴狀 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 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6年10月25日以106年度訴字第87號裁定命上訴人於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上開 裁定業於106年10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1至123 頁),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范乃中
法 官 鍾 晴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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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