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胡偉雄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
被 上訴人 魏廷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