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27號
TTDV,106,訴,127,201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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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27號
上 訴 人 胡偉雄 
訴訟代理人 徐瑞晃律師                
被 上訴人 魏廷羽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27號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即原審原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惟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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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