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20號
TTDV,106,補,320,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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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瑋臻即建霖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510元,扣除原告聲請
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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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