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陳坤財
訴訟代理人 蕭芳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美蓉間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簡上字第三八號返還土地事件民國一0六年十月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 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 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 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 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 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 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3項所明定。又所謂主張或 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 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 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 正理由即明(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三、查聲請人為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就其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必要,已敘明理由。揆諸 首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 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以促其注 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