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運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46號
TTDV,105,訴,246,2017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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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姵辰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巨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羿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
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復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 民國106年10月20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132元,上開裁定業於 同年月27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答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彥
法 官 郭韶旻
法 官 鍾 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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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龍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