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東交簡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喜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4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喜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 形罪。又被告前曾受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 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本件飲酒後酒精濃度超過標準仍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行駛於道路,輕忽公眾交通安全,所為嚴重危害 用路人之安全,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後態度、犯罪情節、 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春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467號
被 告 黃喜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喜男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 法院以105年東交簡字第1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於106年6月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明知吐氣濃度達 每公升0.25毫克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106年9月19 日上午某時許,於其住處及其住處附近之友人家中,飲用數 量不詳之保力達後,又於同日下午2時許於臺東縣○○市○ ○路0段000號附近農用道路旁的巷子內,飲用米酒1杯後, 於同日14時13分許,酒後無照駕騎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 機車外出購物,行經臺東縣○○市○○路0段000○0號處為 警攔查,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始悉上 情。
二、案經臺東縣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喜男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復有臺東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 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參。足證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黃喜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嫌。被告前曾受如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足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檢察官 許 萃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 怡 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