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6年度,68號
TNDA,106,簡,68,2017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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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68號
原   告 曾宛華即活力泉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件
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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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