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355號
TNDV,106,除,355,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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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55號
聲 請 人 荷蘭商愛齊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茱莉
代 理 人 任怡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1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1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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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3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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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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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宜新牙醫診所陳浩明│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荷蘭商愛齊科技有限│106年1月6日 │159,600元 │5082465 │ │
│ │ │行 │公司台灣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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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蘭商愛齊科技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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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