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297號
TNDV,106,除,297,2017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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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徐振榮即榮勝裝璜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徐碧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60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 催字第46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 年1 月6 日刊登該裁定於皇家時報,已滿6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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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6 年度除字第29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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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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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康思訊應用工業有限│臺南市永康區農會榮勝裝璜企業行 │ 105 年8 月31日 │ 39,900元 │ 1478833 │
│1 │公司林美蓮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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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