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5號
TNDV,106,重訴,55,20171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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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鄭誕瑞
      鄭小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追加 原告 鄭逸文
被   告 鄭正宗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7日
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鄭逸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鄭逸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 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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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