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姜博正即信合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段志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禾青即陳春成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21
0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65,673 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
萬3,6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