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1號
TNDV,106,重訴,11,20171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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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參加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許智傑
上列上訴人因亞鈿股份有限公司與經濟部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佰壹拾萬肆仟貳佰貳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 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89,799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104,2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 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 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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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