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38號
TNDV,106,訴,838,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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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8號
原   告 陳瑞和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黃信豪律師
      楊家瑋律師
被   告 陳善銘
      陳秀月
      陳重融
      陳重霖
兼 上 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秀鶴
訴訟受告知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受告知 陳唐貴珠

訴訟受告知 陳楹璇即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因系爭土地之抵押權人即訴訟受告知人陳楹璇即陳秀美 之送達地址有更異,爰再開言詞辯論,對其重為合法之送達 。另被告所提之分割方案,亦一併送請地政機關繪製分割圖 ,請被告於地政機關通知繳費時,逕向地政機關繳費,俾由 地政機關繪製被告所提分割方案之複丈成果圖。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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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