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56號
TNDV,106,訴,756,2017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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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馮彥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瑩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9,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
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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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