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544號
TNDV,106,訴,544,20171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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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吳惠美即邱吳惠美
視同上訴人 邱茂己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539,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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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