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吳惠美即邱吳惠美
視同上訴人 邱茂己
被 上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
國106年10月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539,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尚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