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金秤
蔡榮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典穎
吳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52,760 元【計算式:1,425.46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 元=8,552,76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8,6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核定部分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