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88號
TNDV,106,訴,288,20171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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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金秤
      蔡榮森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典穎
      吳俊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52,760 元【計算式:1,425.46平方公
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000 元=8,552,76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28,6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
核定部分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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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