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原 告 采暘有限公司(東光燈飾)
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19358號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8,74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本件應再補繳37,92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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