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95號
TNDV,106,訴,1895,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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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原   告 采暘有限公司(東光燈飾)
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19358號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78,741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4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本件應再補繳37,92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應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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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采暘有限公司(東光燈飾)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