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93號
TNDV,106,訴,1793,2017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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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93號
原   告 戴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健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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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