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28號
TNDV,106,訴,1028,2017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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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8號
反訴原告  陳建宇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林韋甫律師
      吳俊宏律師
複代理人  林冠廷律師
反訴被告  葉世煌
訴訟代理人 陳惠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地上權價額之計算,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
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城市地方房屋
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10%為限;土地
法第97條、第99條及第101條之規定,於租用基地建築房屋均準
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土地法第97條第1項、第105條分
別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9,36
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68㎡×申報地價5,680元/㎡×10%×15年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反訴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鈺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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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