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3號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黃家琪被 告 劉品彤 劉信甫 劉淑芬 劉麗清 劉淑惠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被 告 吳詠淇(原名吳來于) 陳博孺 陳葛 陳麗玲 陳美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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