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23號
TNDV,106,訴,1023,2017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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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2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黃家琪
被   告 劉品彤
      劉信甫
      劉淑芬
      劉麗清
      劉淑惠
上 五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   告 吳詠淇(原名吳來于)
      陳博孺
      陳葛
      陳麗玲
      陳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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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