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6年度親字第32號
原 告 張丹
被 告 王曉軍
張梓涵
謝祥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行中關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