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親字第17號
原 告 張文睿
法定代理人 張乃心
被 告 王廣綸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領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廣綸(民國六十二年四月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認領原告張文睿(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其子。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張文睿之母親張乃心與被告王廣綸無婚姻關 係,張乃心於民國102年6月18日產下原告,經與被告進行親 子鑑定,認原告與被告之間無法排除血緣關係,即原告為被 告之親生子,惟被告多次拖延辦理認領原告之手續,原告現 年已滿4歲,迄今卻僅見過被告2次,原告爰依民法第1067條 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辯以:對成大醫院血緣鑑定報告書無意見等語。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 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民法第106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為伊生父之事實,此經本院囑託國立成功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對原告與被告進行血緣鑑定,經該院以 106年9月13日成附醫婦產字第1060017765號函檢附婦產部分 子遺傳室血緣鑑定報告書之結論略以:「本系統所檢驗之DN A點位皆無法排除王廣綸(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中華民 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張文睿(張乃心之子 ,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血緣關係,其親子關係指數(CPI)為1.952E+7, 親子關係概率(probability of paternity;PP)值為99.000 000000%。」等語,被告對上開血緣鑑定報告亦表示無意見 ,以此,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具有親子關係之事實,應可認定 。綜上事證,原告確為被告之親生子,是原告依民法第1067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認領原告,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