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19號
TNDV,106,補,919,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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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19號
原   告 何崇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孟諺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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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