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907號
TNDV,106,補,907,2017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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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7號
原   告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堂宇
訴訟代理人 林武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517,2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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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得利財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年吳家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