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陳楊玉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起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2,85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10,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