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92號
TNDV,106,補,892,2017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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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岳胡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春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0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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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