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陳櫟云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仁德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沈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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