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857號
TNDV,106,補,857,2017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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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7號
原   告 陳櫟云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仁德營業所
法定代理人 沈榮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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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仁德營業所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