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光玄寺
法定代理人 楊秋蓮即釋青玄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律師
被 上訴人 光玄寺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姜德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九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798號民事訴訟之爭執事 項,關於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之裁判,為楊秋蓮代理 上訴人提起本件訴訟及上訴,程序上是否合法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106年9月8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訴訟,業已判決確定終結,有105 年度訴字第 1798號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瑪玲
法 官 陳尹捷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