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6年度,227號
TNDV,106,消債更,227,2017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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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麗容
代 理 人 吳政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 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郁淇
附件:
(一)請補正:
⒈債務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債務人配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王一如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債務人母親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母親是否退休?有無領取政府 補助金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項目、數額各為何 ,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何以需由聲請人扶養。 請陳報依法應分擔聲請人母親扶養義務之人,並敘明義務 人姓名、人數、應分擔比例、家族系統表。
(二)請陳報目前是否仍任職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並陳報自 106年1月1日迄今,每月薪資收入(包括薪俸、各種津貼 、獎金、補助費等)各為若干,並檢附證明文件(例如薪 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三)按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7項定有明文。聲請人前曾參加 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惟依債務人聲請書「有何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僅泛稱:「 協議月還之金額約3萬元,扣除月付款後不足供債務人及 子女生活支出所需而毀諾」等語,並未提出任何證據釋明 :於毀諾時收入究竟多少?協商還款實際數額究竟為何? 致使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 大困難之事由。請務必釋明債務人有何因不可歸責於聲請 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之情形而毀諾,並提出相關資料 證明。
(四)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 :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 及種類。……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 免責之裁定。……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 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134條第 8款分別定有明文。債務人固提出債權人清冊,惟僅記載 債權總金額新台幣(下同)1,100,000元;另債權人姓名 、數額則僅記載「台新銀行22,000元、良京實業(股)公 司316,177元、臺北富邦銀行、花旗(台灣)銀行、聯邦 銀行」等語,其餘則付之闕如,致使本院無從認定債務人 實際財務狀況,應予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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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昶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