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18號
抗 告 人 莊東龍
相 對 人 蔡啟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2日本院所為106年度司票字第19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 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 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 714 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易言之,准 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 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 由,並抗告法院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亦應僅就形式為 審查,發票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應另循民事通常程序救 濟之。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於民國92年12月11日簽發到期日及票據號 碼分別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之 本票共13紙(下稱系爭本票)予相對人,而系爭本票係自93 年起至105年止,分別於每年12月20日到期,相對人均未設 定抵押權要求伊清償票款。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 本票之權利自到期日起3年內不行使因時效消滅。系爭本票 中僅有其中編號11至編號13之3紙本票依法尚未罹於時效消 滅外,其餘均逾到期日起3年之期限,其票據權利業已消滅 ,是相對人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請求伊給付票款之之事 由即已消滅,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自不得就 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等情,為此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 相對人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所簽發之系爭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惟相對人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依票據 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業據相對 人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且為聲請人所不爭,足認相對人確為 系爭本票之現執票人;且依系爭本票之記載形式上觀察,均 已具備本票有效要件,則原裁定予以准許,即無不合。抗告
意旨所述系爭本票除如附表編號11至編號13所示3紙本票外 ,其餘本票均已逾3年之消滅時效一事縱令屬實,然相對人 於上開期間內是否具有請求等中斷時效之事由,猶待調查認 定,自仍屬實體權利義務關係存否之爭執,應由抗告人另行 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要非於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 ,原裁定就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而為許可強制執行之 裁定,並無違誤,抗告人據以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又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 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及同 法第21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 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確定非訟事件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 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 元,未有其餘非訟費用之 支出。是以,本件抗告人應負擔之非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 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 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
│附表: 106年度抗字第118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
│001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93年12月20日 │TH730651│
├──┼──────┼─────┼───────┼────┤
│002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94年12月20日 │TH730652│
├──┼──────┼─────┼───────┼────┤
│003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95年12月20日 │TH730653│
├──┼──────┼─────┼───────┼────┤
│004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96年12月20日 │TH730654│
├──┼──────┼─────┼───────┼────┤
│005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97年12月20日 │TH730655│
├──┼──────┼─────┼───────┼────┤
│006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98年12月20日 │TH730656│
├──┼──────┼─────┼───────┼────┤
│007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99年12月20日 │TH730657│
├──┼──────┼─────┼───────┼────┤
│008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100年12月20日 │TH730658│
├──┼──────┼─────┼───────┼────┤
│009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101年12月20日 │TH730659│
├──┼──────┼─────┼───────┼────┤
│010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102年12月20日 │TH730660│
├──┼──────┼─────┼───────┼────┤
│011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103年12月20日 │TH730661│
├──┼──────┼─────┼───────┼────┤
│012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104年12月20日 │TH730662│
├──┼──────┼─────┼───────┼────┤
│013 │92年12月11日│60,000元 │105年12月20日 │TH7306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