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3號
原 告 施威村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貴云、施辰翰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7,316,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68元,原告僅繳
納8,700元,尚不足64,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