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6年度,73號
TNDV,106,家訴,73,201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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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73號
原   告 施威村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貴云施辰翰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
原告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7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7,316,0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468元,原告僅繳
納8,700元,尚不足64,7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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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