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965號
TNDV,106,司聲,965,201711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世
代 理 人 吳承州
相 對 人 林鏞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於民國101年7月31日訂立債權讓與契約,受讓其對 相對人之債權及一切利益。聲請人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債權讓與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 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債 權讓與通知書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 移轉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退回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 等影本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確設臺南市安定區港口 329號之19,有 相對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 郵送達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經郵局以 「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惟因「招 領逾期」而退回,並無證據證明相對人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 不明,蓋招領逾期未領之原因甚多,如相對人一時不在致未 領取或拒絕收受等均屬之,此與民法第97條規定不符。故揆 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自無理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