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6年度,802號
TNDV,106,司聲,802,2017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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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02號
聲 請 人 陳茂富
      凃淑娟
相 對 人 薛詠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肆佰參拾壹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次按,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民事訴 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 105年 度訴字第 455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部分勝訴,其餘之訴 駁回,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聲 請人即原告負擔,聲請人凃淑娟不服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01號民事判決原判決關於 駁回聲請人提起上訴部分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 判均廢棄,聲請人對相對人之上訴為有理由並判決確定在案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 上訴人負擔,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 用額依後附附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附表:
┌───────┬─────┬────────────┐
│項 目│金 額│備 註│
│ │ (新臺幣) │ │




├───────┼─────┼────────────┤
│第一審裁判費 │10,790元 │均由聲請人預納。 │
├───────┼─────┤ │
│第二審裁判費 │4,641元 │ │
│ │〈註1〉 │ │
├───────┼─────┤ │
│鑑定費用 │5,000元 │ │
├───────┼─────┼────────────┤
│合 計│20,431元 │依判決主文,由相對人負擔│
│ │ │。 │
├───────┴─────┴────────────┤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20,431元。 │
│ │
│(計算式如下: │
│<一>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百分之二十八│
│ ,相對人未上訴,該部分於第一審確定,後聲請人提起│
│ 上訴(即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於第一審未確定),│
│ 依第二審判決主文所載,除確定部分外,第一審訴訟費│
│ 用由相對人即被上訴人負擔,則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一審│
│ 訴訟費用為10,790元。 │
│ │
│(註1:聲請人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於第二審原│
│ 繳納之訴訟費用為8,100元,聲請人於第二審訴訟程│
│ 序中減縮訴訟標的金額為286,494元,依民事訴訟法│
│ 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
│ 請人即上訴人負擔,則扣除減縮部分之訴訟費用, │
│ 本件相對人於第二審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金額為4,641│
│ 元。 │
│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
│ 286,494元 │
│ 8,100元 × ───────── = 4,641元 )│
│ 500,000元 │
│ │
│<二>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合計金額為20,431元。 │
│ (計算式:10,790元+4,641元+5,000元=20,4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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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